八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7条,标志着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进入全国统一、规范运行的崭新阶段。
出台背景:破解信用管理三大突出矛盾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制度框架:五章三十七条
五大机制:构建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
四类主体:逐项明确信用约束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主体,逐项明确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与方式:
评价规范:划定"负面清单"堵住地方保护
针对信用评价"碎片化"、借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痛点,《办法》作出硬性约束: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评价规则,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二是对评价与应用划定"负面清单",不得按区域、所有制、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纳入评价,不得将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三是加强结果应用,鼓励在资格审查、保证金机制、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参考评价结果,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秩序。
落地安排:宣贯、配套、监测三管齐下
为确保《办法》落地,有关部门将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宣贯,面向企业和评标专家开展解读;二是健全配套,制定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全国统一数据规范,打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常态化跟踪评价与应用情况,及时纠偏。随着2027年1月1日施行节点临近,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尽早对照新规梳理自身信用管理流程,以合规赢得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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