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业资讯 · 旌沃智报 · 2026年7月25日 星期六 · 阅读 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广电总局等8部门联合印发《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门令2026年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共5章37条,标志着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进入全国统一、规范运行的崭新阶段。

出台背景:破解信用管理三大突出矛盾

《办法》的出台,旨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近年来,招标投标领域信用管理机制不断完善,但实践中仍存在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果应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信用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本《办法》。

制度框架:五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立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与职责分工。
第二章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及失信惩戒、信用修复。
第三章 公共信用评价管理
评价主体、评价要求、异议申诉,禁止地方自行开展评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及有关部门违反要求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信用信息类别、市场化信用评价、解释机关与施行时间。
施行时间
2026年7月3日公布,202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五大机制:构建信用信息全链条管理

① 目录管理机制
明确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目录和数据规范,统一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② 归集共享机制
规定归集方式与时限,推动信用信息"应归尽归"、共享共用。
③ 集中公示机制
通过"信用中国"公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评标专家处罚信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④ 查询应用机制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委托代理、选聘专家、评标、定标等环节均应查询公共信用信息。
⑤ 申诉处理机制
建立统一申诉渠道、明确处理时限,保障参与主体合法权益。

四类主体:逐项明确信用约束

《办法》聚焦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四类主体,逐项明确信用约束的具体情形与方式:

招标代理机构
存在串标、泄密、行贿、失信被执行人等7类严重失信信息的,禁止委托代理业务。
评标专家
3类严重失信不得入库;存在应回避不回避等8类情形的,调整出库并公开。
投标人
串标、弄虚作假、拒不履约、失信被执行人等5类严重失信,评标委员会应否决投标。
招标人
纳入公共信用评价,监管部门据结果实施差异化抽查,守信者可享告知承诺等便利。

评价规范:划定"负面清单"堵住地方保护

针对信用评价"碎片化"、借评价实施地方保护等痛点,《办法》作出硬性约束:一是严格限定实施主体,由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确定本行业统一评价规则,地方不得自行开展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二是对评价与应用划定"负面清单",不得按区域、所有制、规模设置差异化得分,不得将业绩、市场占有率等纳入评价,不得将结果作为唯一条件或赋予不合理权重;三是加强结果应用,鼓励在资格审查、保证金机制、履约能力核验等环节参考评价结果,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秩序。

"《办法》将推动以信用评价变相设置交易壁垒等突出问题得到及时清理和纠正,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落地安排:宣贯、配套、监测三管齐下

为确保《办法》落地,有关部门将重点推进三项工作:一是加强宣贯,面向企业和评标专家开展解读;二是健全配套,制定信用信息目录、编制全国统一数据规范,打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常态化跟踪评价与应用情况,及时纠偏。随着2027年1月1日施行节点临近,招标投标各方主体应尽早对照新规梳理自身信用管理流程,以合规赢得市场先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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